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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情况及发展建议

2021-05-08 来源: 编辑:吴勇 浏览次数:0


前言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通行的建筑师执业方式。2016年,上海浦东率先推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方案,开启建筑师负责制中国化进程。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引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市设函〔2017〕62号)(以下简称全国引导意见),推动广西、厦门、深圳、雄安、北京等地试点。因此,基于建筑师负责制的本质,对试点意见剖析比较,梳理相关内容的逻辑关系,并结合有关评估报告,提出推进我国建筑师负责制的发展建议,对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师负责制的内涵

建筑师一词来源于希腊语Arkhos(首领、首席)和Tekton(木匠、建造者),即对建筑物设计施工全面负责的首席工匠[1],其工作性质类似于我国古代的“样式房”。国际建筑师负责制是普通法系下产物,其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以古典设计建造师为特色的古典建筑师负责制、以设计师+合同管理者为特色的传统建筑师负责制、以设计建造全过程技术集成服务为重要特征的现代建筑师负责制。现代建筑师负责制下,建筑师被赋予了三重法律身份[2]

1.独立的合同主体。作为设计合同的实行者,建筑师对所创造的建筑物拥有设计著作权,必须对设计成果的专业性、正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尽职责任。

2.全程投资人代表。作为投资人利益的代表和受托人,建筑师对投资人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全力确保专业品质最优化和投资人利益最大化。

3.准司法性官员。建筑师必须兼顾公众利益和投资人利益,基于专业技术和公平公正原则,充当投资人和各承包商在合同实行中的专业鉴定者和纠纷调停员。

根据以上法律身份,现代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模式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质保跟踪[3]

1.设计总负责和总协调。设计阶段开展建筑设计的同时,领导、管理和协调相关专业设计。各相关专业设计师或单位对建筑师负责,建筑师对投资人负责。投资人通过建筑师负责制赋予建筑师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决策权和领导权。

2.工程施工技术总负责。施工阶段提供施工配合,负责施工招标、合同管理、现场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1)施工招标。制定招标技术文件、提供招投标设计交底和释疑、组织招投标技术评标等,确保招投标技术文件完整体现建筑师的设计意图和施工要求。

2)合同管理。签发施工命令、审核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审批工程材料和设备、审批施工深化设计、审核施工单位工作量、批准签发工程支付申请等。

3)现场监督。主要监控施工质量和进度,基本工作有巡视工地、主持设计例会、协调解决设计与施工矛盾。

4)竣工验收。按照设计要求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基于施工合同管理,对各承包商的竣工图进行审核,核准最终的竣工图,协助投资人完整保存竣工图。

3.质保跟踪技术总监督。主要跟踪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各承包商、供应商和制造商等善后服务,帮助投资人查找质量缺陷及原因,监督工程维护和整改,追溯施工质量责任,审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结算,并对整个工程进行总结。

二、试点意见比较分析

在全国引导意见的基础上,广西、厦门、深圳、北京等地相继出台了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意见,下面主要针对这些省市的试点意见进行比较分析。

(一)建筑师负责制的定义

各试点意见与全国引导意见基本一致,即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与现代建筑师负责制相比,定义更加强调依托所在设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但是,在各试点意见之间存在以下差异:

1.建筑师的定义。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引导意见》(桂建发〔2018〕21号)(以下简称广西试点意见)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团队定义为建筑师;厦门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引导意见》(厦府〔2019〕25号)(以下简称厦门试点意见)定义为担任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引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试点意见)定义为设计咨询团队总负责人。

现代建筑师负责制中,建筑师本质上是个抽象概念,不是个体或单位,而是以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责任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咨询团队。责任建筑师可以是个体,其法律责任是尽职标准,即作为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尽职标准;注册建筑师是执业资格,是责任建筑师的执业资格。

2.建筑师团队的构成。北京试点意见提出团队包含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可含有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各类专业技术顾问和咨询机构。广西试点意见要求项目设计各专业负责人、勘察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监理负责人等项目团队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其他试点意见没有明确要求,但提倡建筑师参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设计和城市设计,参与制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技术设计和施工现场设计服务,综合协调把控幕墙、装饰、景观、照明等专项设计。

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比,建筑师负责制内涵是设计基因,非项目管理基因[4]。建筑师首先应专注于建筑创作设计,必须在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方面下功夫。在设计建造集成技术服务趋势下,以责任建筑师为核心的建筑师团队应拓展规划、咨询、机电、装饰、景观、项目管理等专业常识,综合协调各专项设计,引导监督施工和运维管理,让建筑作品的技术和品质得到充分体现。其他专项设计应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承担,对其设计成果负责。建筑师提供参与、协调、监督等服务,不应承担尽职标准。

3.工程项目类别。试点意见多明确为民用建筑工程领域,厦门试点意见提倡建筑工程项目,北京试点意见明确为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师的功能定位首先是创作设计,以其专业技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开展建筑设计,确保实现高品质建筑作品,其参与、协调、监督等都是确保复杂技术和高品质建筑作品的实现。如果工程项目受技术、经济和社会等约束较多(如技术难度较小的公益类项目),其项目实践中并不适合建筑师功能定位的充分实现,本质上更适合以主要专业技术(或服务主要约束的专业技术)为主的全过程工程咨询。

(二)建筑师的服务内容

各试点意见都提倡建筑师在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和拆除七个环节提供服务。相较于现代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意见更加重视规划、咨询等设计前期的技术衔接和运维、改造、拆除等质保后期的服务延伸。但是,各试点意见在服务内容方面也有一定差异:

1.基本服务。广西试点意见规定至少包含设计咨询服务;北京试点意见要求至少包含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和合同管理三个阶段;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深圳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建设〔2019〕16号)(以下简称深圳试点意见)没有明确要求,但鼓励采用设计单位牵头的“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模式,鼓励设计单位代建的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可以看出其服务引导意向。

建筑师负责制目的是提供设计建造全过程技术集成服务,建议采用“设计+项目管理+其他”的服务模式。创作设计是建筑师的首要职责;项目管理针对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其内容基本涵盖原业主单位的项目管理内容。因此,“设计+项目管理”可作为建筑师的两项基本服务。其他专项服务目的是实现更好的创作设计和项目管理,确保整个工程项目在全寿命周期内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其他服务。北京试点意见提出,在规划设计环节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服务,在策划咨询环节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建筑策划编制服务。对项目管理,北京试点意见和厦门试点意见细分为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但后者强调“参与”,前者强调“代表建设单位组织”。

建筑师对建筑设计外的其他专项设计咨询管理总体上是“领导、管理、协调、参与”而非直接“提供”,毕竟当前一些专业技术服务仍然存在法律尽职标准。此外,在大陆法系下,建筑师在施工过程中能否真正享有主导权,也值得商榷。

(三)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引导意见从建筑师的权力、义务、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原则性引导,并强调不能免除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指定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各试点意见对以上内容进行了补充,但性质上仍属于原则意见,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引导性偏弱。当前,建筑师负责制中国化的最大障碍是建筑师的法律主体定位不清晰,建筑师与投资人是“授信”还是“代理”关系,将决定其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此外,各试点意见在具体内容上也各有侧重:

1.合同主体。各试点意见提出建设单位应在与设计企业、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指定服务商的合同中明确建筑师的权力,但没有明确建筑师团队是否作为合同独立主体,这实际上无法有效确保建筑师对投资人负责,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广西试点意见鼓励在项目前期阶段即委托建筑师负责制单位,要求设计企业按照所承接的咨询服务内容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厦门试点意见鼓励试点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遴选设计单位与建筑师。深圳试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与责任建筑师签订授权委托协议,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北京试点意见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团队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聘建筑师团队,并明确建筑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授权代理。

2.法律责任。国际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基于个人执业制度形成的,法律责任上个人应重于企业。目前,各试点意见均明确,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设计企业有权向签章的建筑师进行追偿。此外,各试点意见要求建筑师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可将其作为审批依据。广西试点意见更加强调设计单位盖章后,通过承诺方式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承诺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豁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深圳试点意见明确了责任建筑师签署、加盖印章的法律效力,鼓励建设单位和责任建筑师主动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北京试点意见指出,施工图采用自审方式的,由建筑师提出申请,承诺对设计成果满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和技术规范负责,并于开工前上传全部施工图进行备案;如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的也应上传相应施工图进行备案。

3.权益保障。全国引导意见和广西、厦门试点意见提倡根据承担的服务内容和周期,结合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报酬或采用人工时的计价模式取费,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师执业保险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深圳试点意见鼓励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相应的取费标准,也可部分参考代建项目实行或采取人工工时的引导价格协商确定,而且设计咨询费另行收取,不计入建筑师负责制费用中。北京试点意见鼓励设计服务收费以目前国内通用的收费标准为依据,并根据服务质量适度上浮,各专项服务应采用工程造价比率法计费,总服务收费按各专业服务分别计费,累加后再加上项目建设管理费。

三、推动建筑师中国化的建议

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确实推动了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变革,促进了设计理念和实施效果有效融合,提升了审批流程效率。但是,当前市场对建筑师负责制的认知度不高,建筑师在工程实践中并未发挥主导作用,尤其在施工管理和质保跟踪过程中的技术服务与预期差距较大。目前,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与建筑师的责权利不匹配是首要的影响因素。此外,建筑师综合能力与业务需求难以匹配,缺乏责任保险机制及设计收费偏低等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为了加快推动现代建筑师负责制中国化的进程,建议持续推进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明确建筑师的法律主体定位。我国采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下建筑师的三重法律身份角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条件,不适合直接使用。因此,必须结合建筑师负责制的本质、专业尽职标准、独立合同主体等方面,赋予建筑师明确的法律主体定位,保障建筑师权责利相统一。

(二)改革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筑行业行政监管体制、“双轨制”模式以及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等,都不利于发挥建筑师在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的主导作用。此外,注册建筑师综合能力与业务素质与现代建筑师负责制的从业要求难以匹配,现有建筑学专业缺乏工程项目管理实践内容等,都需要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机制。

(三)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当前,建筑技术日益复杂,市场对建筑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生责任制,工程安全责任重大,这是现代建筑师负责制中国化的市场背景。然而,我国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依然沿用政府引导价,其费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势必难以激发市场积极性。建筑师是工程项目首席专业责任人,需要充分发挥全过程的主导作用,也需要防范和规避职业风险,职业责任保险至关重要。

(四)探索渐进发展模式。在建筑师总控技术质量前提下,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管理,提升建筑师和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管理合作效率[3],是渐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有益探索。此外,项目首席监造人制度是建筑师负责制中国化的另一项举措[1]。另外,深圳正在探索“市场调节价+政府参考价”的收费模式[5],实践证明,能较好实现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

(五)鼓励差异化发展。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和不同技术和品质要求的建筑工程中,鼓励差异化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设置有区别的取费标准、服务模式和法律责任等。本质上,建筑师负责制只是工程管理模式之一,受技术、经济和社会等约束,依然提倡工程项目选取合适的工程管理模式。

参考资料:

[1]邓晓梅, 姜涌, 廖彬超, 王守清. 首席监造人制:建筑师负责制的中国化[J]. 中国勘察设计, 2016(4): 56-63.

[2]上海市建筑学会. 九成受访对象认同建筑师的主导地位-上海建筑师负责制调研报告摘要[J]. 建筑, 2017(17): 30-31.

[3]曹嘉明. 建筑师负责制模式研究[J]. 建筑常识-建筑师负责制专栏·特稿,2018(9): 10-12.

[4]尹贻林. 建筑师“负责制”利与弊[EB/OL]. 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412065450_163497, 2020-8-7.

[5]肖广锋.设计费15年不涨?深圳福田探索构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新体系[EB/OL]. 知乎,https://zhuanlan.zhihu.com/p/46879758, 2018-10-16.

 

注:文章原载于《中国工程咨询2021年第5期